勞動職場2025.09.17・約 1 分鐘
資遣時被要求簽「自願離職」,能答應嗎?
蔡律師,公司打算將我資遣,但希望我配合簽署自願離職證明,請問我可以答應嗎?
所謂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指由雇主或主管機關發給,記載申請人的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的證明文件,但只限於非自願離職時才能要求雇主開立。
而根據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下列5種狀況可以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1、雇主主動資遣勞工(勞基法11、13但書、20) 2、勞工因雇主有違法事由,而主動離職(勞基法14) 3、 公司停業、倒閉 4、職災(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85) 5、契約屆滿之約聘人員未於1個內找到新工作(就業保險法11)
由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等補助的必要證明文件,因此如果遇到非自願離職的情況,務必記得請求雇主開立,才不會影響自身權益喔!
依據勞基法第79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法發給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處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可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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