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與意外2026.01.25・約 1 分鐘

被依肇事逃逸偵辦,但我毫無印象?

來信
蔡律師,我被警局通知要依肇事逃逸偵辦,但我根本不記得有發生過車禍啊,我該怎麼辦?

如果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或逃逸者,會依照刑法§185-4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規定來處罰; 至於無人傷亡的情形,則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規定,面臨罰鍰或吊扣駕照等罰則。

依據現行刑法§185-4規定,「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包含: 1、行為人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腳踏車等。 2、有發生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導致「傷害或死亡」結果發生。 4、行為人於車禍發生後逃逸,未滯留事故現場。

如果對於事故的發生「沒有過失」,依照現行刑法§185-4第2項的規定,雖然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仍可能需要負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的行政責任!

至於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肇事」及「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而離開現場,依照多數實務見解,原則上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的。

但由於是否知悉有事故發生為行為人內心主觀意識,難以直接證明,因此對於肇事逃逸罪之成立與否,多半需要透過相關直接、間接事證加以綜合判斷,並不是行為人自己說不知道就可以認定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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