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與意外2026.06.13・約 1 分鐘

「不賠到滿意就告死你」,算恐嚇嗎?

來信
蔡律師,我之前發生車禍,對方一直說如果我不賠償到他滿意,他就要告死我,這樣算是恐嚇嗎?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行為人只是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例如說要報警、請律師告你、寄存證信函,或是說要檢舉雇主的違法行為等),原則上是不會構成恐嚇行為的!

因為這些行為屬於【合法權利的主張】,且【並非】對被害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以及財產的惡害通知,故即使對方因此心生恐懼,一般而言也很難成立恐嚇罪。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惡意索取封口費或是顯不相當的和解金】,還是有可能觸犯「恐嚇取財」罪喔! (可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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