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與意外2025.10.31・約 1 分鐘

我哥哥之前發生車禍,現在經過醫生診斷為失能,但要請領保險金的時候,保險公司卻說…

來信
蔡律師,我哥哥之前發生車禍,現在經過醫生診斷為失能,但要請領保險金的時候,保險公司卻說已經超過時效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保險法第65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請領保險金,有2年的時效限制!如果超過期限,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給付的。

但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的是「從何時起算2年?」

由民法第128條及保險法第65條規定可知,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從「請求權可以行使」開始起算。 然而什麼時間點才算是「請求權可以行使」呢?是從「事故發生時」還是「傷勢確定時」起算,才符合法律規定呢?

就保險公司的立場而言,通常會從事故發生時起算2年,因此,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要在事故發生的2年內提出請求,否則保險公司就會拒絕給付保險金。

惟近來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傷勢嚴重程度仍在變化中且尚未穩定,被保險人當然無從行使保險契約的權利,因此應該以【傷害程度已經確定】時,才開始起算消滅時效,較為妥適。

針對保險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目前尚未形成穩定的實務見解,還是要依據個案實際情形,交由法院認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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