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2025.09.29・約 1 分鐘

我之前被網友惡意人身攻擊,我想要要求他們賠償,並且在網路上公開道歉!

來信
蔡律師,我之前被網友惡意人身攻擊,我想要要求他們賠償,並且在網路上公開道歉!

依據民法§195第1項規定,名譽權被侵害者,除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外,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但由於法條只寫到「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沒有具體寫出什麼算是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實務上就發展出「強制道歉」的做法。

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最新的實務見解(111年憲判字第2號)則認為「強制道歉」會過度干預人民的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如果要回復被害人名譽,可以採取侵害較小的手段,例如「刊登勝訴啟事」或是「刊登判決書」等方式,不一定要用侵害程度更強大的強制公開道歉。

因此就目前的實務見解而言,強制公開道歉被認為是「違憲」的!

但要注意的是,「自願道歉」還是可以的喔! 例如在談和解時,被告同意將「公開道歉」作為和解條件,是可以的喔!

你的情況和這篇不完全一樣?細節不同,答案就可能不同 — 帶著你的版本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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