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與繼承2025.10.15・約 1 分鐘

我老公常常對我家暴,我想聲請保護令,請幫幫我!

來信
蔡律師,我老公常常對我家暴,我想聲請保護令,請幫幫我!

所謂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因此,不僅是肢體上的暴力行為,如果是精神上的虐待騷擾或折磨行為等,也都符合家庭暴力之定義。

而保護令則是由法院核發用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並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等3種類型。

緊急保護令是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個案急迫程度向法院提出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至於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則是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保護令的內容由法院是個案情形核發,可能包含: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等。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61,如果違反保護令,最高可能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喔!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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